中共金年会委员会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和约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的各级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经常性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责任主体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形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分别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和约谈。
第三条 按照分级谈话原则,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分管中层正职之间,中层正职与中层副职和党员干部之间都要实施责任主体提醒谈话。
组织提醒谈话由院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约谈由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和约谈,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警醒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提醒谈话
第五条 在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不符合党员身份要求,不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准则》规定,工作不在状态,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第六条 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要求。谈话对象要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
第七条 责任主体提醒谈话应经常开展,每学期至少提醒谈话一次,谈话时谈话双方均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 组织提醒谈话
第八条 院党委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常性、反复性出现同一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并督促纠正的,应当及时开展组织提醒谈话。
第九条 院党委要建立定期分析排查机制,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组织谈话决定,明确谈话要点、谈话对象,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组织提醒谈话,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地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并督促纠正。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开展组织提醒谈话,应指定专人记录,并认真填写《组织提醒谈话登记表》(附件1),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约 谈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一般性轻微违纪问题,纪委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凡须进行约谈的,纪委承办人员要填写《约谈登记表》(附件2)并拟好约谈提纲,纪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承办人员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附件3),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第十四条 约谈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对约谈对象约谈,承办人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 参与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约谈要在纪委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对约谈的有关问题形成详细、负责的书面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委承办人员。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约谈对象要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约谈时如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了结。
第十八条 约谈结束后,要形成“关于对×××同志进行约谈的情况报告”,纪委备案存查。约谈情况报告应当包含“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人、约谈问题及约谈对象对相关问题的说明、整改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主体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和约谈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抓手。党委、纪委和各级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运用好三种谈话形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被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情况,接受组织提醒谈话和约谈的情况必须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党建述职、述廉述责时进行报告,接受监督,推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并纳入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谈话主体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和约谈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妥善保管谈话和约谈材料。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金年会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附1:
中共金年会委员会
组织提醒谈话登记表
填表时间:
谈话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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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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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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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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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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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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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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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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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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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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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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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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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话对象的要求或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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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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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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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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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中共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约 谈 登 记 表
约谈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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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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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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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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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地点、约谈人、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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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室
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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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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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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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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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情况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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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约谈通知书(存根)
同志:
根据《中共金年会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 接受 约谈。
特此通知。
中共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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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共金年会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 接受 约谈。
特此通知。
中共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