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一步加强我院内部审计监督,确保我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是指根据审计法有关要求由学院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结算审计坚持“审减不审增”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四条 我院建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纪委审计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室主任担任。审计人员由我院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教工组成并建立数据库,必要时经院领导或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学院外审计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中聘用。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二)对我院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和固定资产使用、“三公”经费、经济责任审计等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三)负责向院党委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四)接受河北省教育厅审计处和邯郸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五)负责落实院党委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确定后,院审计室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从审计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或聘用审计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财经、审计和会计等专业技术知识;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
第七条 凡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八条 我院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三公”经费和工会经费审计以及受组织部门委托对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九条 我院内部审签范围包括: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院办产业、后勤总公司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条 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有关部门报送的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备审。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与我院的财经工作、基本建设投资、招投标工作、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等活动。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并向院领导报告。
(六)对贪污、盗窃、私分、挪用公款以及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少计利润等手段而截留的资金予以追回。
(七)对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规范运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院审计室根据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报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院审计室根据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启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须经被审对象有关责任人员签字,作为报告的依据。被审对象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要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对象的意见。被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报送院审计室,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没有做出更改决定之前,要服从原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院审计室。
第十九条 院审计室和审计组要加强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解决落实整改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院审计室要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五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是指对我院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及“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严肃性、公开性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及确需调整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领导审定;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
(一)提前参与:在学院编制预算期间,要主动了解预算编制情况。
(二)中期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年终审计:每年初对我院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作出全面评价。
(四)每年至少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两次审计并分别于1月、7月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六章 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审计是指对我院基建、修缮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和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工会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是学院10万元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进行过招标的,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十条 按规定不够招标数额的项目直接由财务、国资等有关部门核对验收签字后入库入账,院审计室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送审部门在报送审计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明细表和与其对应的送审文件,材料齐全核对无误后方可送审。
(一)工程类
1 、审批单;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中标通知;
5 、施工合同;
6 、设计施工图;
7 、经建设、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 、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的签证单;
9 、三方确认的材料结算价格表;
10、施工单位编制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11、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审签的竣工图;
12、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变更文件;
13、施工单位编制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14、验收报告。
(二)修缮类
1、审批单;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
5、施工合同;
6、验收报告。
(三)物资采购及服务类:
1、审批单;
2、招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协议);
5、发票;
6、供货清单。
第三十二条 凡是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审计资料在报审前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预审。
第三十三条 凡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须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中标单位承诺书、按合同(协议)规定由我院采购的设备、材料清单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审计室备案。在开工或采购前,聘请监理公司的,应将监理合同(协议)一并报院审计室备案;凡需要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等事项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请示批件、预算、图纸、合同(协议),报院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必须经院审计室会签。
第三十五条 凡需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工程45日内、修缮工程30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经初审的工程结算、验收报告,结算书及竣工图纸、工程或项目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院审计室备审。
第三十六条 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采购票据及合同(协议)、明细、入库手续(是固定资产的要在记入固定资产帐后)经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批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院审计室备审。
第三十七条 送审的项目一般是当年采购或建设的,逾期无法验证的不予审计,跨年度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审计。
第三十八条 必要时需要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院审计室要及时组织安排实施审计。大型工程至少在三个月内,小型工程至少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审计室要对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审计机构结果有异议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必要时,可安排另一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审。
第四十条 在基本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存在异议时,由审计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达成—致意见的,由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请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院审计室对审计结果签字盖章,经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所有的内部审计,统一由院审计室填写结算报告,经院审计室、主管领导、院长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处办理结算。
第四十三条 报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和变更签证。
第四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要及时沟通、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院审计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凡是核减额超过送审额10%以上部分的项目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支付。
第七章 固定资产审计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四十九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 新增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三) 新增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铺设等)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四) 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五) 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五十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 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五十一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院办产业及后勤实体等单位实行企业性质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 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第五十二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 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十四条 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每年集中审计一次,必要时要进行实时审计。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的对我院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部门的中层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一)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离退休等事项前,根据学校组织部门委托,确定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在单位(部门)的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确定不同的审计工作重点。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以最近两年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年度。
第六十条 由组织部向院审计室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院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立项后,院审计室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审前调查获得的情况或资料,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和审计人员分工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就所提供的资料或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院审计室办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注意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过程管理。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撰写自己任职期间的个人述职材料,个人述职材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任职时间;
(二)本单位(部门)基本情况;
(三)事业(经营)发展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收入和支出预算的执行、各项资金收支及结余等情况;
(六)各项资产的完整、安全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八)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等情况;
(十)上一轮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撰写的书面承诺书和个人述职材料,应于审计实施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主要有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注意事项和相关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简要介绍个人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等议程。
第六十九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运用财务收支审计方法外,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务、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审计职业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政策目标、行业标准,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十二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查证结果;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等。
第七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院审计室应及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结果。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报院审计室审核后,应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修改审计报告或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院审计室,审定后,报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单位(部门)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有责任采取措施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若不能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应在到期前上报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情况,由院领导审批。
第七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组织部门应当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后续管理以及提任、调任、免职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审计工作人员和被审计对象,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资产。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对抗审计监督。
(五)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
(六)打击、报复、陷害审计工作人员。
(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泄露秘密的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人员。
(八)给我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
(九)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